十堰市人防办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1080923/2015-0294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5年12月01日 23:17:43
发布机构
十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文号

十堰市人防办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促进我市人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社会公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管理服务措施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 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

第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不得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和纪律。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杜绝弄虚作假。公开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情,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有利于管理相对人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公开的时间除法定的办事时限外,以不影响办事、决策和取得最佳客观效果为原则,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成立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其日常工作由办秘书科负责。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长期公开:

(一)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分工、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联系方式;

(三)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应急管理、业务工作、工作动态等;

第十条 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制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十四条 我办将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并将其纳入单位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不定期对我办具体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保密审查等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