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0923/2024-01535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文字号
鄂国动办〔2023〕27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2日 16:55:29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的通知》(国人防建〔2023〕2号)精神,现就我省人防专用设备销售、安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及相关备案要求。具有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资格的企业、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警报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均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设备销售、安装活动,各地不得就此设置行政许可、备案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条、《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和安装管理的通知》(国人防〔2016〕71号)第四条、《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附件8第5条、《湖北省人防工程新材料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管理办法(试行)》第4至7条、《湖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3条、第8条中有关省外定点企业从事新材料设备销售安装备案的内容、第16条不再施行。

二、取消人民防空专用设备销售合同备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91号)不再施行。

三、严格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涉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应依规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核合格。

四、统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行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管理的法规和标准规范,推动我省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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