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0923/2024-19498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文字号
鄂国动办〔2023〕1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2日 10:41:07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省办2023年9月22日修订后的《湖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湖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的专项竣工验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按照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有关要求实施。

第五条 人防工程申报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六) 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和竣工验收检测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行政服务窗口提交下列资料:

(一)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监理报告;

(二)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制作、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表;

(三)临战转换技术措施;

(四)人防工程开工登记表;

(五)人防工程隐蔽工程会议纪要及检查记录;

(六)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自评报告;

(七)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人防防护(化)设备保修书、已安装人防防护(化)设备清单及暂缓安装人防防护(化)设备清单、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防护(化)设备质量安装检测综合报告。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展现场核验工作。重点核验工程结构尺寸、预留预埋、防护设施安装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人防工程相关档案资料送至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存档,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见附件)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一式三份,分别由建设单位、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当地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工作完成以后,再向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未执行本办法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和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成有关单位与个人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为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鄂人防〔2006〕31号)即行废止。

附件: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附件: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