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界定的说明

索引号
011080923-2018-00001
解读类型
解读方式
来源
十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年03月14日 09:26: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精神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有关规定,现就《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358号令)中关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作出如下说明:

  工业生产厂房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门类的生产车间。

  工业生产厂房的配套设施是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设施。

  工业生产厂房的配套设施不包括厂区内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分类标准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