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国家安全、军事安全、军事设施安全有什么关系?
军事安全既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领域,也是国家其他安全的重要保障,在整个国家安全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支柱和保障作用,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和长治久安。军事和军事安全被传统国家安全观认定为整个国家安全的核心。军事设施安全是军事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状况直接影响整个军事安全、国防安全和国家安全。
二、什么是军事设施?
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1、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
7、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8、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三、组织和公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1、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1、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飞行的;
2、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的;
3、进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活动的。
五、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有关规定,不听制止的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1、强制带离、控制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驾驶、操控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飞行的人员,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国家安全等有管辖权的机关;
2、立即制止信息传输等行为,扣押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并移送公安、国家安全等有管辖权的机关;
3、在紧急情况下,清除严重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碍物;
4、在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者执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依法使用武器。
六、有下列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破坏军事设施的;
2、过失损坏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4、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5、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6、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