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国动办〔2025〕2号),省国动办修订制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国动办〔2026〕1号)。
一、出台背景
为依法规范湖北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的通知》(国人防建〔2023〕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对原《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人防〔2008〕37号)进行修订,不断规范人防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二、核心要求
(一)档案定义与作用
人防工程档案是指人防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是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核心依据,需依法做好管理。
(二)管理责任与原则
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县(市、区)人防部门负责管理。档案需存放在专用档案室或档案柜,保存环境符合国家规定。实行专人负责,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做好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日常工作。
(三)移交与验收流程
人防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整理竣工档案,在项目验收备案后向人防主管部门移交。
(四)档案整理与格式规范
基本格式:档案名称为“人防工程档案”,采用A4版面硬质封面,目录按附件1执行。
整理要求:按时间顺序排列,分类分册装订;竣工图单独成册,按建筑、结构、风、水、电顺序装订。
竣工图要求:应完整、清晰、规范,手续完备。
(五)经费与保密管理
档案管理经费列入年度业务工作经费预算,严格执行保密法规,保障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
(六)重点修改内容
取消了原文中关于人防防护(化)设备销售合同备案相关资料要求。
三、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人防〔2008〕37号)同步废止。